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监督检查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6-10-1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加大执纪问责力度,确保中央、省、市作风建设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促进作风根本转变,根据省纪委《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监督检查的暂行办法》(湘纪发〔2013〕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检查的对象包括: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重点是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村(社区)干部参照执行。

  第三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贯彻执行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情况;党员干部遵守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情况;对群众反映作风建设有关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加强作风建设监督检查的情况;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作风建设责任不落实、搞形式走过场的问题,是否在执行作风建设规定上存在打折扣、搞变通的问题,是否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的问题。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有暗访巡查、专题督查、信访核查、集中考查。每次检查前应制定工作方案。

  暗访巡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抓住重要时间节点,组建由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组成暗访巡查组,针对作风建设的具体问题,随机选择检查对象,依法依纪开展暗访巡查。

  专题督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针对与人民群众联系密切的窗口服务单位和社会关注的重点部门开展专题督查。督查过程中可调阅有关文件资料、会议记录、财物账目,可通过召开座谈会、随机走访等方式听取意见。

  信访核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设立举报信箱,公开举报电话和网络举报邮箱,认真受理、办理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投诉举报,及时对媒体披露和网络曝光的典型问题进行跟进和核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集中考查。各级各单位贯彻落实作风建设有关规定情况应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并在年底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同步开展集中考查。

  第五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当面批评指正、书面反馈交办、下发整改通知书、下发监察建议书等方式,督促限期整改。

  对整改不到位和整改效果不好的,责令重新整改。

  第六条 对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综合运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对发生严重作风问题、作风问题频发、作风整治不力的,严肃追究部门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至少每季度通报一次本辖区内查处的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典型案件。监督检查情况可通过新闻媒体、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通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责成有关单位分析原因,健全制度,形成作风建设的长效机制。

  第八条 作风建设监督检查情况应作为年度考核、干部任免、表彰奖励、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名等重要依据。

  第九条 各区县(市)纪委、市直机关各单位纪检组(纪委)应在每月末将本地本部门本系统贯彻执行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的相关情况统计表(附后)报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市纪委汇总后报省纪委。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区县(市)和市直机关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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